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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2-13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意见》解读
  •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3-02-1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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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水利工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行为,我们制定了《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意见》(泰政水〔2022〕124号)。为做好贯彻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招投标投诉是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的重要权利救济途径和措施。随着近年来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加剧,建设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呈现量多面广的趋势,对水利招投标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招投标投诉行为,促进我市水利工程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起草了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

本意见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分六部分二十八条,分别是:总体要求、投诉受理、调查核实、投诉处理、工作纪律、附则,重点规范了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的流程,同时出台了针对恶意投诉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是总体要求。重点说明意见的适用范围,市、市(区)水利部门职责及投诉处理原则,本意见鼓励投诉人通过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平台在线投诉。

二是投诉受理。明确了投诉时限及投诉相关要求、投诉书内容、是否受理投诉、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及相关回避要求。

三是调查核实。明确了投诉受理后,调查核实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

四是投诉处理。规范了调查报告的内容,投诉撤回的处理方法,处理决定的时限及内容,重点明确了恶意投诉的7种情形及处理方法。

文件规定: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并予以警告,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公示期限6个月至12个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工作纪律。包括对投诉处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六是附则。解释了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利害关系人和投诉人应当知道之日的含义,明确了意见执行日期。



作者:sl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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