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11-20 16:25
-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靖江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 陆剑
审稿:靖江市水政管理服务中心 张振仙
靖江市水利局 杨彬
检索主题词:石某 违法建设 恢复河道原状 不予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石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看
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意义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7日,靖江市水政监察大队接线索提供函,石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建设信号塔。经调查,当事人石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4年1月23日开始在靖江市马桥镇下六圩港西侧、正北桥北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信号塔用于出租给移动公司。该信号塔高约30米,占地面积约1.5平方米,信号塔下方打了一根钢桩,钢桩直径900mm,长8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靖江市水利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4年2月27日,靖江市水利局对石某非法建设信号塔的行为进行立案。2024年2月29日,靖江市水利局对石某送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靖水停字〔2024〕1号)和《限期补办行政许可通知书》(靖水补〔2024〕1号)。2024年3月26日,由于石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靖江市水利局对石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靖水限拆〔2024〕1号),责令其2024年4月3日前自行拆除位于靖江市马桥镇下六圩港西侧、正北桥北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信号塔,石某当场表示同意自行拆除并写下自行拆除承诺书。2024年3月28日,石某自行拆除了信号塔,恢复了河道原状。2024年4月10日,经靖江市水利局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石某在调查期间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恢复了河道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1、石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靖江市马桥镇下六圩港西侧、正北桥北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信号塔用于出租给移动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2、本案中,石某在调查过程中表现配合,主动写下自行拆除承诺书,并及时将违法建设的信号塔拆除,恢复了河道原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石某违法建设案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靖江市水利局在执法过程中秉持柔性执法理念,为优化营商环境树立了典范。在处理石某违法建设信号塔一案时,靖江市水利局没有一味地采取强硬的处罚措施,而是充分考虑到了石某在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态度,主动写下自行拆除承诺书,并及时将违法建设的信号塔拆除,恢复了河道原状,水利局据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柔性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传统的刚性执法方式,往往容易让企业和群众产生抵触情绪,而柔性执法则更注重教育和引导,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靖江市水利局的这一做法,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对于石某来说,不予行政处罚不仅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让他感受到了执法部门的理解和尊重,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柔性执法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企业或个体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心之失,以柔性执法的方式依法处理问题,给予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了经营者的创业活力。同时,柔性执法也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政商关系,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