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10-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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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1 | 泰州市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征。其他项目详见文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 政府制定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苏财综〔2014〕39号,发改价格〔2017〕1186 号,苏价服〔2017〕115号,苏价农〔2018〕112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税务代收 |
2 | 泰州市水利局 | 水利学会 | 行业协会 | 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性收费 | 会费 |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4、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 | 市场调节价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 |
3 | 泰州市水利局 | 水文化研究会 | 行业协会 | 会员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性收费 | 会费 |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4、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元。 | 市场调节价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 |
4 | 泰州市水利局 | 泰州市水工程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经营服务性 收费 | 水利工程水费 | 工业水费:消耗水9分/立方米,循环水2.25分/立方米,贯流水3.6分/立方米。自来水厂4分/立方米。 | 政府制定,江苏省物价局、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水利局 | 泰价工〔2000〕133号,苏价工〔2000〕322号 | |
5 | 泰州市水利局 | 泰州市引江河河道工程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场地/土地出租 | 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