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11-2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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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王俊权
审稿: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徐元忠
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钱 鑫
检索主题词:某社区、非法挖筑鱼塘、检察建议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非法挖筑鱼塘案中
见检察建议的现实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根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泰检行公建〔2025〕1号)反映,某社区未经许可擅自在泰州市引江河西岸、刁陈桥北侧,非法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挖筑鱼塘。2025年3月13日,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到场展开执法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恢复原状。2025年4月17日,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社区非法挖筑鱼塘行为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13日,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展开执法调查,确认该社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泰州市引江河西岸、刁陈桥北侧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挖筑鱼塘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向该社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恢复原状。2025年3月20日,该社区根据要求推平围堰填平水沟,恢复原状完成了整改。
2025年4月16日,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社区主任和副书记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贰份。2025年4月17日,水利局对该社区非法挖筑鱼塘行为立案查处。2025年4月29日,市水利局经行政处罚领导小组讨论研究,作出对该社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2025年5月8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社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缴纳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完成结案。
【法律分析】
1.该社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挖筑鱼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水事违法行为。
2. 本案中,该社区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挖筑鱼塘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湖荡、海堤和沿海港河管理范围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可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退出所使用的水利工程、恢复工程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市水利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讨论后,决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履行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职能,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线索移送时,相关职能机关要第一时间响应,接受其检察监督,积极履行自身职能,做好案件侦办和查处工作,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及时查处办结,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地区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