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5-11-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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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案件
供 稿: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王俊权
审 稿: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徐元忠
泰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处钱 鑫
检索主题词:海陵区某浴城、非法凿井、不予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非法凿井案的“不予处罚”
见柔性执法的意义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海陵区某浴城私自开凿水井。2024年1月22日,市水利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到场展开执法调查,在仓储路28号内汽修厂南侧、北侧发现现场存在两口水井,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浴城停止违法行为,并向其送达《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限期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2024年2月6日,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22日,市水利局海陵分局执法人员到场展开执法调查,在仓储路28号内汽修厂南侧、北侧发现现场存在两口水井。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限期补办水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要求该浴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2月2日,对该浴城老板和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贰份,向其送达《泰州市水利局海陵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用水设施,按规范封填水井。2024年2月6日,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泰州市水利局对其立案查处。
2024年4月7日,市水利局经行政处罚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取水设施并按要求封填水井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对该浴城给予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4月24日该案件完成结案。
【法律分析】
1、该浴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凿2口水井,未取用作为备用水源。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案中,该浴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取水设施并按要求封填水井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浴城未经许可擅自开凿水井,水利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立即立案查处,当事人也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在规定限期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消除危害,最后给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意义在于:一是水利部门对非法取用水行为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有效保护了当地水资源。二是市水利局在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时,能够“刚柔并济”,实践柔性执法,充分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原则,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同时,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