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54/2020-04387 | 分类 |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报告 |
发布机构 | 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28 |
文号 | 泰政水〔2020〕65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0-06-28 10:46
- 浏览次数:
省水利厅:
拟建江阴第二过江通道是《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中批复的江苏省14条过江通道之一,项目位于长江下游扬中河段江阴水道,上距泰州长江大桥54km,下距江阴大桥约5km。根据《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阴第二过江通道采用隧道形式穿越长江,主线隧道起点位于靖江城西大道西侧,起于K2+743明挖接地点,在现状S356北侧K2+964处转为暗埋段,继续南延至现状前怀兴圩南侧,设盾构工作井,避让双江能源、江阴锚地,以R=2600m半径左转过江, 隧道内径14.2m,外径15.5m。北岸盾构工作井距离长江堤内坡脚1285m,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我局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建工程对所在河段的河势及行洪无影响。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加强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影响区域内的堤防安全监测和长江河道地形监测,编制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堤防安全和岸坡稳定,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建设单位应进一步细化盾构设备翻堤方案和堤防复建加固措施,尽快做好防洪补救措施专项设计方案的报批工作。
三、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拟建工程占用的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承担占用岸线范围内的防汛任务,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泰州市水利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