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4/2018-12246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12-25
文号 泰政水〔2018〕205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泰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0-03-1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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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水〔2018〕205号

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水利局

2018年111

泰州市水利局 2018111日印发

泰州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水利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场内道路清扫保洁、场内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在建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

市水利局对全市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市 ( )水利(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 (含拆除发包单位 )是水利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结合项目特点将扬尘污染防治税费在项目前期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招投标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专项列支; 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计量支付,专款专用。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制订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工地围挡、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备达标排放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目标,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信息公示牌。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治理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等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鼓励建设、施工等单位积极开发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先进工艺和设备。对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冲洗、清扫、洒水设备 ,有效控制工地施工扬尘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纳入诚信考核的内容并给予赋分。

第九条 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启动红色预警时,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他工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可参照执行。

(一)工地围挡

建筑物工程应设置围挡,实施封闭或隔离施工。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应使用硬质围挡,推广使用标准化围挡,鼓励采用装配式围挡。其他项目按照水利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主干道围挡应高于2.5 ,次干道围挡高度应高于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

相关要求参照全市工地规范围挡设置的文件要求。

(二)裸土覆盖

工地内堆放的土方应综合土壤成分及气象等因素,采取覆盖、洒水、绿化或固化等措施。

工地空置区域应根据使用周期和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等防尘措施。

工地使用砂石等建筑材料应尽量进棚堆放。露天堆放时,应进行覆盖。

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场地硬化

拌合场、预制厂、办公生活区及施工工地内通道应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

(四)车辆冲洗

施工现场应当配有冲洗设施,设置冲洗台或者冲洗池。场地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

自动冲洗设施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污水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设施;清洗车辆的污水 ,应当综合循环利用 ,或者经二级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出工地前应经冲洗,不得带泥上路,建立车辆冲洗台帐。

(五)施工设备达标排放

在我市划定的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内,施工使用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吊装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II级及以上排放标准。

运输车辆必须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六)洒水抑尘等措施

工地应配备满足工地需要的清扫、洒水设备,必要时配备雾炮设备,应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责任区域进行洒水喷淋抑尘。

施工现场拆除作业、易扬尘土方施工、砂石料场等作业区应及时洒水压尘,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应停止施工。

现场应指派专人负责工地施工便道、场站内道路及裸土覆盖区域等易产生扬尘部位的保洁、洒水,并做好记录。

(七)监测设备安装

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标的超过3000万元的建筑物工地,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

(八)施工作业要求

1、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河道、道路等土方工程宜分段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裸露面积和时间,并采取合适的围挡和抑尘措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净、无扬尘污染。管线工程要及时回填并采取防尘措施。

2、施工现场要采取降尘措施。

3、渣土运输要加强扬尘防治,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采用密闭车厢,严禁抛撒。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检查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每周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巡查工作,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2、做好工作台帐。参建各单位要对扬尘整治的相关工作建立工作台帐记录。

第十二条 市、市()水利局应当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在对扬尘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对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履约考核中,记录信用档案。在安全标准化达标考核、施工文明工地考核时,对扬尘污染治理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污染的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在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实施的水利工地,也要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结合项目的实际确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治防治检查用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要求

分值

扣分

实得分数

扬尘防治管理

 

20



1

扬尘防治经费及责任制

落实经费、建立健全责任制并落实分解责任

5



2

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编制专项方案并报批、组织技术交底

5



3

扬尘防治教育

开展扬尘防治教育

5



4

扬尘防治检查

按要求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整改落实

5



围挡与场地扬尘防治

 

40



1

工地围挡

工地围挡符合要求

10



2

裸土覆盖

对裸土进行覆盖处理

10



3

场地硬化

道路场地硬化

10



4

易扬尘材料覆盖

对砂、石及细料、粉粒材料进行覆盖

5



5

场地管养

场地保洁、清扫、洒水

5



建筑垃圾处置与冲洗

 

20



1

建筑垃圾收集与清运

场地作业面井然有序,工完场清,垃圾收集到位、密闭容器、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10



2

冲洗设施及使用

车辆冲洗设施及使用符合要求

10



施工降尘措施

 

20



1

水利工程降尘措施

设有清扫、洒水设备,在建筑拆除、土方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降尘

15



2

其他措施

施工设备达标排放等

5



本表适用于城市水工建筑物工地,其他工程有关围挡与场地扬尘防治措施、冲洗等方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总分70分以上为达标。


作者:sl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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