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4/2020-16283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0-12-23
文号 泰政水〔2020〕147号 时效
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泰州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0-12-2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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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投公司,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医药高新区分局:

现将《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泰州市水利局

2020年11月12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市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城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加建设管理各方职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城水工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 建设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水利局是城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行业管理。

泰州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城水工程的建设实施单位,对城水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等进行管理。

城水工程使用省级以上资金的,由市水利局和市城投公司另行协商确定建设管理模式。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由工程所属地市(区)政府负责。市城投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水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辖区范围内的城水工程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水利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市政府年度建设计划;

(二)根据工程所属地,明确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负责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配合后续报审手续的办理;

(四)参与招标文件审查,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五)负责项目开工备案,监督城投公司落实工程实施计划,督促推进工程建设;

(六)落实城水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城水工程的行业安全监管,指导各市(区)水利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安全监督;

(七)负责城水工程的阶段性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八)负责城水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

(九)组织对城水工程的稽查、督查和检查工作;

(十)其他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完成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负责后续审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并将概算报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审核;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三)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报批、开工备案等手续;

(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

(六)负责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投资,实行专款专用,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七)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扬尘及污染机械管控、公益广告等工作;配合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稽查、督查和检查工作;

(八)负责编制报送工程建设情况,建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送计划、进度,按月报送统计、质量、安全等统计报表和工程信息;

(九)组织编制、报备在建工程度汛专项方案,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配合市(区)做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编报;

(十二)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验收,及时做好档案移交;

(十三)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

(十四)负责法人验收,及时做好工程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协助管理单位做好项目投产前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十五)负责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分;

(十六)承担项目法人应当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区)水利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水利局、市城投公司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

(二)负责对接本级政府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三)配合市城投公司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协调;

(四)参加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承担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安全监督;

(五)配合市城投公司做好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六)参加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相关验收;

(七)协调市城投公司和运行管理单位做好辖区范围内已通过验收的城水工程移交,并督促运行管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发挥工程效益;

(八)需要配合、协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水利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招标文件审查等有关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委托或者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标应当按照要求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平台交易。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相应综合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 对设计、监理标可以采取项目集中方式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在“履约考核信息系统”中及时上报。评分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城水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各市(区)水利部门参加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城水工程应当委托或者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检测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是同一单位,且不得与工程参建单位有利益关系。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定质量检测计划,确定质量检测项目、参数、数量和时间安排等,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开展项目质量考核,并进行质量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城水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委托或者招标选取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对四级及以下小型工程可以采取专家咨询方式。

第六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负责城水工程的行业安全监管,各市(区)水利部门具体承担辖区范围内城水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体系,组建现场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水利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按照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将整改情况报送水利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论证、备案,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核签后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档案、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含竣工技术预验收)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验收;市水利局负责阶段验收、档案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验收后(绿化工程除外),城投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移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2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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