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54/2021-20392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10-21
文号 泰水办〔2021〕100号 时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水利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1-10-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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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处室(单位),海陵区分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泰州市水利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泰州市水利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泰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泰州市水利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采购风险,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泰财购〔2018〕15号)要求,参照《泰州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泰财购〔2021〕5号),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处室和单位。

二、各处室(单位)职责

各处室(单位):负责申报本处室(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召集进行需求论证和文件会审,签订合同;监督履约和组织验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提供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材料。

办公室:负责局行政及各处室(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工作,办理政府采购报告审核报批;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审核支付审批手续和验收结果。

办公室(财审处):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办理款项支付;牵头办理需求公示和验收公示,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并及时组织整改。

三、流程控制

(一)申报采购预算。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入运转预算的货物采购由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列入专项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由归口处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各处室(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实施采购。根据预算批复下达结果和实际需要实施采购,财务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自行采购。采购限额(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按照《泰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泰政水〔2021〕14号)相关的支出审批程序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2)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3)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4)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5)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且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以及不属于上述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情形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流程进行自行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实施,可以在部门网站发布自行采购公告,也可直接邀请3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项目成交后,需将成交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集中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30万(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3.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处室(单位)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后报告局分管领导审批,交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办公室(财审处)报政府采购计划。各处室(单位)配合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其中,由代理机构采购的须进行文件会审。各处室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

(1)采购需求。事前应充分调研规划,制定项目需求和管理考核制度,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须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各处室(单位)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清晰完整负完全责任。

(2)投标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各处室(单位)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

(3)评审办法。各处室(单位)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各处室(单位)对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

(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各处室(单位)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

(5)文件会审。由采购需求的处室(单位)组织实施。会审要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6)审核内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方面对需求描述、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主要内容有: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无缺陷和倾向性,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规定的地方。

(四)履约验收。由采购需求的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文件,办公室对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照《泰州市水利局财务管理制度》(泰政水〔2021〕14号)相关的支出审批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六)档案归集。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采购需求的处室(单位)负责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办公室负责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六)信息公示。各处室(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办理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财务处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四、制度要求

1.岗位分设。确定2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实行AB岗制度,进行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采购专管员应当参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回避制度。各处室(单位)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制度采购限额参照《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

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sl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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