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6/2023-329242 分类 部门文件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1-10
文号 泰水规[2023]1号 时效
泰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3-11-1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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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务)局,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农业农村局,海陵分局,各处室(单位):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水〔2021〕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10日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对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在河道及其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禁止擅自填埋河湖、沟塘或者在水域设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擅自填埋河湖、沟塘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的,不予处罚;

(2)擅自填埋河湖、沟塘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填埋河湖、沟塘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依法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或者擅自填埋河湖、沟塘在50立方米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在水域设障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水域设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的,不予处罚;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清除障碍的,强行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清除障碍的,强行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清除障碍的,强行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清除障碍的,强行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重点水域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严格控制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围网、网箱等违法设施、恢复工程原状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围网、网箱等违法设施未完全拆除的,代为拆除违法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自行拆除围网、网箱等违法设施的,代为拆除违法设施,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作者:泰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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