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26/2023-329257 分类 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11-1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3-11-1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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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市水利局对2021年1月25日出台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泰政水〔2021〕年7号)再次组织修订,形成《<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3年3月,市全面依法治市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依法办〔2023〕1号),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负责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设权力清单的通知》(泰政发〔2020〕66号),《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就“对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处罚”“对在水域设障的处罚”“对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处罚”三项权力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行政处罚职责。

二、制定依据

本次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市设权力清单的通知》(泰政发〔2020〕66号)、《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泰依法办〔2023〕1号)等。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过程

泰州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处自2023年3月组织重新修订,形成《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2023年4月12日至5月12日依托泰州市水利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市(区)水利(务)局、海陵分局、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建议;2023年6月16日赴靖江市、泰兴市开展调研,确保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修订工作合法、公正、合理。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经认真梳理和核对其中部分采纳。

经充分调研和吸收意见、建议后,2023年8月19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增加了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形的法律适用。2023年8月29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形成《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送审稿)》。2023年11月2日,送审稿经市水利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形成《<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11月10日,经市水利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主要内容及修订内容说明

《<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为依据,就《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三项水行政处罚权力。针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划分了裁量权基准,一般分解为3-5个阶次。

主要内容:明确了对擅自填埋河湖、沟塘的处罚,对在水域设障的处罚和对在重点水域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对擅自填埋河湖、沟塘不予处罚情形涉及的填埋量酌情予以减小,对不同范围填埋量的罚款数额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依法代为恢复原状的情形;

2.对在水域设障的处罚充分考虑了水事违法行为特点,删除了以投资额标准为参照的行政处罚,由于并非投资额越大,其对水环境影响就越大,以充分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3.增加了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情形的法律适用内容。

五、特别说明


作者:泰州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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